珞珈路11号民国建筑
该建筑建于1935年,其院落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建有砖木结构的普通楼房1幢,平房2幢,建筑面积约360平方米,其中主楼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原产权人为潘铭新。
潘铭新(身份不详)1948年7月潘委托中央信托局将该产卖给美国驻华使馆。解放后该处由市军管会征用,先后由市委会高级步兵学校等单位使用,目前该处现有主楼1幢,平房2幢,其主楼坐北朝南,假三层,月白色拉毛外墙,四坡顶红瓦带老虎窗,西侧二楼南侧三楼上为露天阳台,钢门钢窗,部分木制,附属平房6间,现在上又加盖一层,西北侧平房1幢约2间,门卫房均为月白色外墙,人字顶青瓦红瓦,木制门窗。现该处为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宅,房屋保护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