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得决议》,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的体制;同年设立幸福生产大队。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得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建立乡人民政府;同时生产大队更名为村,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1984年撤销幸福生产大队,设立幸福村民委员会。
2019年11月,长宁县村建制调整改革,撤销和乐村村民委员会、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新设立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以原和乐村村民委员会、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所属行政区域为新设立幸福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