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为村民村委会,1958年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朱格和米牙亥村合并称为解放大队,1982年12月4日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米牙亥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解放初为朱格村村民村委会,1958年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朱格和米牙亥村合并称为解放大队,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朱格村村民委员会。 |
解放初为村民村委会,1958年改为条井大队,1966年文革时为红卫大队革命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条井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上科哇村民村委会,1958年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称为上游大队,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上科哇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科哇村民村委会,1958年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称为前进大队,1982年12月4日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下科哇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麻日村民村委会,1958年改为大队,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麻日村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牙日村民村委会,1958年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称为向前大队,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牙日村村民委员会。 |
1952年为格达村民村委会,1958年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称为向前大队,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格达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吾科村民村委会,1958年改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称为向前大队,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吾科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
1952年为强宁村民村委会,1958年和麻日村合并为大队,1966年文革时改称为向阳大队,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 同时,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 1984年政社分设时恢复原名强宁村民委员会,沿用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