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1912-1947),鹿头镇属枣阳县北二区。
1947年冬解放后,将鹿头镇划出,设枣阳县十五区,后改为枣阳县十四区,辖新市等21个乡。
1951年民主建政时,新市、钱岗等12个乡从鹿头区分离。
1956年小乡并大乡,新市区和刘升区一起并为鹿头区。
1958年鹿头区改建制为鹿头人民公社,同年10月鹿头公社改建制为红旗农场。
1961年恢复区辖社建制,鹿头区所辖管理区改为小公社。
1971年,钱岗小公社划归新市区。
1975年撤区并社时,又把刘升小公社划出,其余仍为鹿头人民公社(后恢复鹿头区)。
1984年9月,撤区建镇时改为鹿头镇。
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吉河乡并入6个总支,镇名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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